中国观赏石协会矿物晶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名称是中国观赏石协会矿物晶体专业委员会,简称“中石协矿晶专委会”。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隶属于中国观赏石协会的二级社会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专委会是由遵守中国观赏石协会章程及本专委会工作条例,愿意为矿物晶体及相关运动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的社会各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专业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和推广矿物晶体;规范和引导中国矿物晶体文化的发展;宣传、提升矿物晶体文化水平,繁荣相关市场,推动矿物晶体及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专委会接受中国观赏石协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专委会住所设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299号钟鼎山庄40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专委会业务开展的地域范围为中国观赏石协会在观赏石行业中代表的地域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域,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根据中国观赏石协会的规定和制度,组织制订及宣传贯彻中国矿物晶体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大力宣传矿物晶体文化、科普活动。

(三)联系、团结矿物晶体的爱好者、收藏者及热心支持矿物晶体的团体,充分发挥本专委会的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

(四)受中国观赏石协会委托,研究制定中国矿物晶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受中国观赏石协会委托,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内举行的矿物晶体博览会、展销会等文化活动;

(六)在国内建设大型矿物晶体专业博物馆,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

(七)负责组织实施矿物晶体的专项培训活动;

(八)根据中国观赏石协会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矿物晶体行业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协调重要活动的电视转播和新闻宣传;

(九)依法进行国内矿物晶体行业的市场调研,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矿物晶体行业的市场信息;

(十)承担中国观赏石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副主任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观赏石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努力开拓,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专委会或本专委会办事机构定期发布会员名录。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获得中国观赏石协会矿物晶体专业委员会会员证,列入本专委会公布并定期更新的会员名单;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专享每年国际高端论坛、讲座的优先参与权和优惠权;

(六)专享每年地质旅研学机会,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七)专享由专委会组织牵头的各地展会销售平台,专业买家沙龙活动参与机会;

(八)专享国际展会动态、行业前沿资讯、矿物收藏趋势等最新信息资源;

(九)专享专委会出版物(电子期刊/纸质)广告位及订阅折扣;

(十)专享获得本专委会给予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咨询;

(十一)获得在中国观赏石协会官方网站以及会员内部宣传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副主任在会员权益基础上,还可额外享受:

(一)每年1-2次地质旅研学机会,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二)专委会组织的展会参展折扣以及展位优先选择权;

(三)专委会组织的各项论坛、研讨会、交流会参与机会;

(四)专委会杂志(电子期刊/纸质)广告位1-2次及订阅折扣;

(五)可享受专委会组织的培训班学费折扣(每年可推荐 2 人);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专委会反应情况,按时提供本专委会要求的报告与有关资料;

(六)当其推荐的委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及时更新委员人选;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专委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注册的、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专委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收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中国观赏石协会章程、本专委会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

(三)给中国观赏石协会和/或本专委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确定本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三)选举和罢免委员;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观赏石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第十八条  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要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应将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第十九条  会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时讨论。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及投票;

(一)每个会员代表都有资格就矿物晶体委员会的相关事宜进行投票;

(二)本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三)各会员单位可派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一票表决权;

(四)各会员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团体的正式成员,代表名单须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书面提交给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设置一下职务:

(一)主任一人;

(二)副主任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一至几名常务副主任);

(三)秘书长一人;

(四)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委员若干人;

(六)秘书(1-2人)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成员由中国观赏石协会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专委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观赏石协会章程》、《中国观赏石协会矿物晶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大局意识。

(二)在矿物晶体行业具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并在矿物晶体文化活动的特定领域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三)能够积极参与矿晶委员会举行的活动。

(四)能够认真履行矿晶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由矿物晶体办公室行使秘书处职责,负责本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指导各团体会员、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矿物晶体文化活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四)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授权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表决;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领导办事机构筹备本专委会的各项会议,并准备和公布会议记录;

(五)负责本专委会的各项会议投票的资格审定以及计票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本专委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的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本专委会举行的其他大型活动,参加矿物晶体及相关运动有关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广告赞助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所有经费由中国观赏石协会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用于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